——梅女士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闵行区的房产的系您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你们二人共同还贷部分及贷款相应的增值部分,你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