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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我要求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丈夫有外遇我要求财产怎样分割? 
 

问:男方有外遇并己承认了。女方要求离婚,可是现住房为男方爸爸的名字,但是夫妻出资修过,离婚时怎么分配呢?男方有工作,女主有生意,孩了可以归谁?男方办工作时为夫妻双方出资办的,生意也是,到时怎么分配呢?

答:根据我国《》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房产没有在婚后过户到您夫妻二人(或您丈夫)名下,父亲也没有婚后赠与的意思,那么房产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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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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