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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出资人,以依法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依法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若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该股权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与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相比,夫妻共同股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投资的法律本质在于股东将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故作为投资的财产,自投资之日起,便与作为出资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脱离,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夫妻双方便丧失了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职能,除非公司解散时依法分得的剩余财产,任何时候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与比同时,出资者即成为了公司股东,取得了按照该部分财产在公司法人财产中所占比例享有的股权。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公司的运作,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财产利益,因此,包括夫妻共同股权在内的所有公司股权的本质仍属于财产权。

    2、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特殊的权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是一种既含有财产性权利,又含有非财产性权利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其权能主要体观在股东享有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但这种权能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股东。就股东的责任而言,则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并非单纯的财产上的处分,实际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和权利客体即股份的分割。

    3、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变量权。与其他相比,夫妻共同股权的股值是不稳定的,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中。因此,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与夫妻共同股权相适应的财产数额。

    4、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必定影响其他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一旦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资后,该部分财产便与他人财产紧密结合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撤回。因此,一旦依照关于平等处理权的原则进行分割,则可能导致股东的增加,从而不仅对股东在公司中占有股份、地位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而且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的终止,甚至还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原则

    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交叉,利益主体多等特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和贯彻《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项原则,其中应特别强调和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原则。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同于对生活、消费资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不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调整的领域,而且牵涉到夫妻双方、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所以应统筹兼顾,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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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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