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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割误区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房地产分割存在以下常见的误区:
  1.按兴建设投资份额而确定的按份额共有;
    2.由于房价太高,一般单独购买往往发生困难,因此数人合资共同购买房屋,按出资比例分享房屋所有权;
    3.遗产中的房屋,一旦由数人共同继承,就必须进行分割,由于房屋是不可分割物,只能把它分成若干份额,由各位继承
    4.由于共同劳动、生活关系或而共同购置、兴建的房屋,在分家产或夫妻时,必然要对其进行分割,明确各自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
    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分割单、契证或分家协议书、契约,以及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各自居住房产权面积和分割平面示意图,按图标明各自产权和相连房屋的墙界等,最后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确认无疑,予以确权发证。
    除了以外,还有一种是由于分家或合伙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简称房屋析产。析产的私房大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所以是以一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或共同劳动关系(一栋房屋由一户成员共同建造,属于该户共同所有)为产生根据和存在基础的。一般说来,没有共同生活关系或共同劳动关系,在主体间就不可能形成以后发生的析产。私产析产时,应当而且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若其中一人不同意便不能处分。房屋多数共有人意见得不到支持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采取调解协商的办法分出各自的份额。对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房屋酌处理要特别慎重。夫妻共有房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析产分割。分割时,原则上应平均分配,但也要注意第32条规定的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子女由谁、哪一方经济比较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则应适当多分一些房产,并对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在份额上予以照顾。分产人所分得的房屋价值并不一定恰恰相当于所占份额。在分家、分伙的同时,还往往连同其他共有财产一起划分。因而也会出现房产共有人中有的分得房产,有的分得其他财物的现象。以上两种情况,不论共有人之间有无互相补价,在确定房产时,均予以承认,准其按析产办理房产登记,并不征契税。 一面申请继承产权,一面又申请分割析产的,首先审查继承是否符合《》的有关规定,再分别审查确认其分割析产是否合理 因此,当你为继承分家而困惑时,可参考以上所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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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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