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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取得的公司股份的离婚分割
时间:
01月05日
来源:
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上海离婚律师
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验资形式所成立的公司及所取得的股份,因实际并未用进行出资,如何处理?
虚假验资的,公司登记成立上有瑕疵,如公司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已经补足了注册资本金的,则按照一般方法分割,如果未补足注册资本金的,根据公司现存的净资产进行分割。仅有公司形态,而无实际公司资产的“空壳”公司由夫妻中的持股方取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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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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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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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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