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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具体法律适用:

1)、我国

我国没有制定涉外关系的专门性法律,也没有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现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采取制。我国现行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此外,1988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律受理的案件,以及因离婚引起的,适用我国法律。

据此我国一般采用法院地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其他几种做法:

第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这种做法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英、美、法等国采用。主要原因是医生国家把婚姻视作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主张适用解决契约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此外这种做法与英美等国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追求个性和个人的民主权利)

第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此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波兰、奥地利、土耳其等国主张适用共同双方的共同本国法。

第三: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

只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主张的做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是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与解决物权和继承的准据法保持一致,并且是关于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易于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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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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