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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买的结婚用房属个人财产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王某的父母1998年为其购买一处两室一厅住房,1999年王某时即住用该房。

  2004年7月王某要求,女方提出要求分割该房,王某问,女方是否有权分割该房屋?

  律师点评: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

  如果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你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们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你们夫妻二人的,即为你个人财产。从所述情况看,该房屋应属于你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按此规定,你父亲为你购买的房屋属于你婚前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你与女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你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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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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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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