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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存折离婚时该怎么分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我和丈夫一年,由于感情不和我准备向他提出。他家里给的存折是他家人的名字,日期是领证前一个月的,但明确说过是给我们的,现在是否属于,应怎么分割?房子是他父母的,但婚后我们一直住着,现在应怎么分割?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答:对方父母明确表示存折中的钱是赠与双方的,双方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该笔钱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每人一半。房子的所有权人是你公婆,虽然婚后你们共住,但仅属于寄住,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加之你公婆并没有表示将房屋赠与你们,且没有过户,因此该房屋属于你公婆的财产,你们离婚时不应分割,而应当归还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可以,如果协议不成或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向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有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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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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