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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入悬殊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我与何某已有7年,未生育孩子。现他提出我也同意。他同意多分共同财产给我,但不答应我提出的离婚后到我前每年补偿1万元的帮助要求,并说如果不同意离婚就到法院起诉。他每月收入近万元,而我只有不到1000元。如果离婚会造成我生活困难。请问,如果何某起诉到法院离婚,我要求他给予经济帮助法院会支持吗?
   
    答:我国《》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只有因离婚后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才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否则提出帮助的要求则不合法。“适当帮助”主要指物质方面的帮助。

    如何理解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如果你离婚后,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则可认定为“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能力的何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如果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你要求经济帮助的要求就不合法。你每月收入不到1000元,何某月收入近万元,双方的收入虽悬殊,但这不是认定你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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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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