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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时间:01月3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互相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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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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