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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益能否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

  但是由于股票的市值波动性大,如今你丈夫婚前所持有的市值为15万元的股票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很难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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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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