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掌握哪些原则。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离婚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因为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与离婚本身,这三大内容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是双方在离婚时经过了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后所作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且已登记于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中,故人民法院不宜轻易否定,应尽量从其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甚至对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造成混乱。所以人民法院应以形式审查、遵从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变更约定内容为例外。
二、兼顾公平原则。1.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明显背离了夫妻平等原则,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能否依一方之诉请予以适当调整,以使双方的分配相对公平?笔者认为应视个案而定。首先,当事人的诉请不应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次,对实践中确有部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一方以不同意离婚相要挟,迫使另一方放弃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以求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这种情形虽在表面上属"自愿"离婚,但其实质却有违我国婚姻法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适当调整亦无不可。2.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确需进行分割的财产,应根据公平的原则,适当照顾在离婚协议中少得财产的一方。
三、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此原则虽为审理案件之适用原则,但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此纠纷仍属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其实质乃双方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应受婚姻法的调整,故应予以适用。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