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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缘何被判无效(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法官判决时认定,徐金写的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不能按保证书的内容将全部财产划归赵敏所有,但考虑徐金在婚姻中有过错,对赵敏造成了伤害,划分财产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律师:公证后可防后患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澜介绍说,此类事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不少家庭中,当一方有外遇而被另一方发现时,往往会写下一份保证书,对家庭财产进行约定,借此表示改过之心。但到实际离婚时,往往又自称当时受到了胁迫。在法庭上,往往由于受益方没有证据能证明对方是自愿写下的保证书,法院一般会认为证据不足,不给予支持。
  戴澜介绍说,实际上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如果有过错一方写下保证书表示悔改,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将此保证书拿到公证处公证。离婚时,如果写保证书一方被查实再次犯错,就不能对做出的决定表示反悔,无过错一方即可在离婚时得到约定的财产。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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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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