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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的处理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陈 雷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

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

3.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

 

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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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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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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