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每件交费50至300元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离婚案件涉及的,原来规定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争议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存在财产争议时按标的额收费。明确确定,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可申请“免、减、缓”
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费、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