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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4)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需要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它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新婚姻法也是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的这项制度,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他仍然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但婚姻契约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契约。它既具有财产要素,包括财产性权利与财产性义务;又具有人身要素,包括人身性权利与人身性义务。由此决定了离婚损害方式应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与精神痛苦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过去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从而使遭遇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救济。但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实务当中陆续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精神”损害已在我国受到重视,并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所承认。新婚姻法也顺应了这个趋势,从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上看,它对精神损害也予以认可。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笔者曾经指出,新婚姻法“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的设置,旨在为家庭弱者提供一把“双刃剑”。[6]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就是离婚弱者的一把“双刃剑”,它的确立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所以,在构成要件上,应科学把握。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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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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