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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专家建议

  签订协议又反悔法院不轻易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因素,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明对方欺诈。

  签协议别埋雷 两种表述较忌讳

  离婚协议中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极易引起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等的表述比较多。

  正常情况下,双方并签订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

  如果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诉讼索要,但根据这一条,就极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机会。

  因此该条风险性极大,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一经发现,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的约束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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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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