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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离婚两码事 青春赔偿不支持

时间:03月1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退婚离婚两码事 青春赔偿不支持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在司法实务中,精神损失费可以认定为过错离婚精神赔偿时,但是只发生在合法登记夫妻之间的离婚而非退婚当中。

    徐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订婚,订婚时原告徐某某送彩礼现金10001元,海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因双方发生矛盾退婚,2010年8月10日原告诉讼至宁陵县法院。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媒人介绍于2006年订婚,订婚时原告称家庭富裕,其还有工作等,结果订婚后才发现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尽管这样我也不再追究原告的欺骗行为,可谁知我们曾多次到原告家协商结婚之事,他们却不表态,自2006年订婚至今已有5年之久,2009年4月份就在我父亲最后一次去原告家协商结婚时,而原告态度极其不好,最后未协商成。综上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可原告却称是我不同意,纯属谎言。另外原告还有欺骗婚姻的行为。为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另原告在订婚时采用欺骗手段,订婚后又让我等了5年之久,浪费了我的大好青春,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存在有明显过错,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习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现金10001元,电动车一辆是事实,且被告也认可,因原、被告订婚时间较长,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电动车属消耗品,且时间又过长,不适宜返还。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徐某某订婚彩礼现金800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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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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