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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对方不付孩子抚养费   

时间:04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要求对方不付孩子抚养费       

  正在闹离婚的小李和小王夫妇有个6岁的女儿,双方约定女儿归母亲抚育。母亲小王失业在家,而父亲小李在一家饭店当临时工,月收入五六百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奇怪”地提出“由于小李生活拮据,所以不要求他支付抚育费”。法官一查才明白,原来小王想上社区社会保障中心为女儿领取补助金。按规定,上海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能领到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90元/人。像小王这样的离异家庭,如果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小李不支付抚育费,小王便可以去社保中心为女儿领取低保金。而这笔低保金远比从小李那里领要可靠得多。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直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即使领取低保,也不能免除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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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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