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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屋法院判归还

时间:04月1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屋法院判归还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居住的原属李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并分割,法院依法认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某、石某夫妇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结婚。1989年5月21日,原告李某、石某与被告李甲、李乙分家,原告夫妇与次子李丙住新宅,将旧宅院落分给被告李甲、李乙,并约定如二被告翻盖旧宅,应为两原告留有两间房屋供其居住。1999年9月8日,原告李某夫妇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获得批准建造新房用地一块,当年10月准备了盖房所用的砖、水泥、石灰,2000年雇人平整了批准的宅基地,2000年6月20日开始雇人建房,历时四个多月,建成北向主房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的院落。原告李某、石某房盖好后,为让被告李甲、李乙摆脱四邻矛盾,将新建房屋给两被告居住。2004年被告李甲、李乙经两原告允许,在原告所盖北向主房五间之上加盖一层。2006年3月7日,被告李甲、李乙协议离婚,在协议第二款中将原告所有的楼房包括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两间、西屋两间、南屋两间及厕所大门当作被告李甲、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系两原告申请并出资建造,其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属原告所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作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原告李某、石某对此没有追认,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归原告李某、石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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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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