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情人财产 家人无权索回
李某兄妹三人自幼家境贫寒,李某15岁那年,父母在途中被一辆卡车撞死,从此,兄妹三人相依为命。李某20岁那年,姐姐嫁到邻村,四年后,妹妹也出嫁。出于家庭条件太差,李某一直未找到伴侣。与李某一墙之隔的马某,一年前丈夫也因交通事故而亡。由于家庭人口多,且均年老体幼,缺乏劳动力,马某的生活一直比较困难,李某经常帮助马某干些家务和农活,一来二去两人便有了感情。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俨然一对夫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2年元月,李某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把家里的值钱物品及家具都令人搬到了马某家中。李某的姐姐和妹妹在为李某办理丧事中,发现家中的东西“跑”到了马某家中,非常生气,办完丧事后,二人便一纸诉状把马某告到了法庭,要求返还李某生前赠送给马某的财产或折成价款共计18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李某赠于马某的财产,是李某出于自愿,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李某的姐姐和妹妹对李某所赠的财产无权请求返还和索要。法院判决,驳回二姐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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