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无效并非一定导致婚姻无效
胡某(男)与张某(女)于1997年12月相识,2002年2月19日双方办妥婚姻状况证明后亲自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因婚检手续不全,经镇委书记林某同意补办手续,但因已下班当日未来得及办理,后由胡某堂叔代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2002年9月10日胡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购置一处房产,办理按揭贷款时向银行提交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等文件。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02年10月21日胡某不幸因病过世。在安葬胡某的墓碑上刻有胡某与张某夫妻二人的名字。胡某去世后,张某与胡某之母为遗产发生纠纷。张某提起民事诉讼,但胡某之母却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二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手续不全、婚姻登记机关违法办理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颁发结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对胡某与张某的登记颁发的结婚证。
对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同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两点基本精神:一是婚姻登记可以区分为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实质方面的错误将导致婚姻无效,程序方面的瑕疵则并不能导致婚姻无效;二是婚姻登记方面的瑕疵不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理由,只有实体方面的违法,即结婚登记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该结婚登记才能被撤销。
上述观点为国家民政部的批复所印证,在民政部《关于能否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中,叶芳与黄清江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黄清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但民政部的答复仍将其作为有效婚姻对待,不能撤销。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它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不同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这里的关键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想结婚是否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行政确认不当或错误,只能补正或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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