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虽婚外怀孕,丈夫索赔无据
陈民与王芹一九九六年经人介绍结婚,一九九七年春节后陈民外出经商。
王芹在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二OOO年春节陈民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经调解无效,陈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芹支付损害赔偿费七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王芹的怀孕确实是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陈民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王芹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王芹在陈民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请求,陈民的婚姻损害赔偿七万元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婚姻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开这四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本案原告陈民以其妻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诉请赔偿损失七万元,但因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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