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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05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同性恋行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学,两人于1998年4月份起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傅某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和关系,因而对曹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曹某与傅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基于以上结论,最终曹某与傅某在法院审理中达成调解意见:傅某同意与曹某离婚,并且赔偿曹某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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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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