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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请求退彩礼胜诉

时间:05月16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请求退彩礼胜诉

     中国法院网讯   临近举行结婚仪式时,女友拒拍婚纱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终致婚约解除,但女友拒退定亲礼,协商未果后,男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陈菲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家柱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
   
    现年23岁的孙家柱与20岁的陈菲菲均系新郑市市民。2010年6月19日,孙、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6月22日,双方小见面,孙给陈见面礼600元。同年农历7月6日,孙、陈双方定亲,孙给陈6600元定亲礼。同年农历8月6日,孙给陈送棉花50斤,并商定于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因陈菲菲拒拍婚纱照致双方产生矛盾,使双方未能按期举行结婚仪式,最终导致婚约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家柱与被告陈菲菲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00元、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600元,但该款系双方在初次见面时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的见面礼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系原告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被告的财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按乡俗将收受的彩礼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本案财物属于彩礼性质,收受彩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或结婚后没有在一起生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该退还给给付一方.
本文来自: 上海婚姻律师网,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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