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让子上学 父亲讨要抚养权
十岁男孩小强随患精神分裂症母亲生活多年,至今只上过一年学,且生活境遇堪忧。近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小强由其父抚养,其母同意每月给孩子抚养费200元,小强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归宿。
小强的父母于1994年离婚,小强由其母亲抚养,其父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00元当时小强母亲虽有精神病症状,但未确诊。从那以后,小强与母亲和外祖母共同生活,并由外祖母照料,外祖母不在的时候,母亲也不做饭,小强就只能饿着,或靠街坊邻居给点儿吃的。
1997年,小强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小强的母亲却不准孩子入学,直到1999年9月她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后,小强才有了上学的机会,同年年底,其母出院后,又不让小强上学了。小强的父亲很着急,不止一次地找到学校、居委会,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学校、居委会、办事处也常找小强的母亲交涉孩子上学的事,可小强的母亲怕把孩子丢了,死活不让孩子上学。小强的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强母亲确实患有精神病,且未治愈,生活不能自理,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埋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子支持:所以法院支持了小强父亲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判决小强由其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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