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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我国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化。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仅在于当事人对结婚采取了不同的形式,是当事人的不同选择。伯那德认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可撤销婚姻)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毕竟这是在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并且婚姻相对其他契约而言,具有更多的隐秘性与私人事务化的性质。从现实而言,婚姻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已经存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非常具体的,联系着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很难从抽象的概念的权利体系中分离出来。因此,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法律关系是相当尊重具体事实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婚姻家庭生活虽属个人隐私,但是缔结婚姻的行为却有着不可否认的公示性,它是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对公众的公开宣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基于其公共管理职能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是必须的。否则就可能导致现实中的婚姻五花八门,不仅使国家难以管理,也使社会其他人难以认定,容易导致、骗婚等各种违背婚姻伦理秩序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文明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2、既尊重我国的国情,又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合理做法。造成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主要有:第一,我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由于我国古代有关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主要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来调整,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婚姻习俗都是重仪式,举行婚礼是民间的传统,在老百姓的观念中,举行了婚礼才算结婚了,这样的婚姻也就合法了,而登记与否则是无所谓的。第二,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后,农民结婚登记与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第三,现代人观念的发展变化对两性关系的认识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责任。第四,老年人口、城市外来人口的增多。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些丧偶再婚的老人,因为财产等诸多问题,宁愿选择同居,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随着我国城乡间人员流动的频繁,流动人口的婚姻中因结婚登记的程序繁琐等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婚姻。由于以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目前的事实婚姻呈现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同时,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对策不尽相同。历史上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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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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