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