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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2]173号

发布日期:1992-10-5

执行日期:1992-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下称《通知》)的规定,有的不经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有的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乱收费;甚至有的根本不具备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也开展此项工作。这不仅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影响了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干扰了婚姻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纠正当前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经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是否经过省级卫生、民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单方面决定开展的。

  2.婚姻健康检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即仅限于麻风病和性病,有无擅自扩大检查项目的情况。

  3.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问题。

  各地在进行检查的同时,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十二月底前将检查的情况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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