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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八条(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或者赡养能力

  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个八岁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只有一个奶奶在世,奶奶没有工作,一直靠社会福利金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担抚养其孙女的义务。 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或赡养人有多个人时,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又有外孙女,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同样,如果抚养或赡养权利人有多个人时,在抚养或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或赡养义务时,那么,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扶养。

  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实践中抚养或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二是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赡养人就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抚养或赡养协议达成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的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判决来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所谓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是指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抚养或赡养权利人以及抚养或赡养程序和方法的变更。在抚养或赡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或赡养权利人和抚养或赡养义务人都有权要求变更原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判决。当事人首先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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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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