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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

  姓名是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姓名的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姓名包括姓和名。其中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记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也可以说姓氏是表示个人同一性的称呼。《辞海》中,“姓”是指“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并举例“《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还有一个词与“姓”相关,就是“姓氏”。姓氏是姓与氏的合称。秦汉以前,姓和氏是不同的概念,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是用来区别贵贱,贵族有氏,不是贵族的只有名而无氏。姓是用来区别血统,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氏相同而姓不同的,可以通婚,姓相同而氏不同的,不可以通婚。秦汉以后,姓氏合一,不再区别。如《史记》中说,秦始皇:“姓赵氏”,汉高祖为“姓刘氏”。现在姓氏一般就是指姓,常见“按姓氏笔划为序”等表述。

  子女的姓是其身份的标志。在中国历史上,一般子女随父姓,女子婚后在自己的姓前冠夫姓。这与历史上形成的继承制度有关。在奴隶制社会就形成了父承子继的继承制度,在封建社会,土地和其他财产,都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建立起来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分配的,因此在奴隶制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宗祧继承,强调由嫡长子继承,这实际上是按照封建血缘宗法制度建立的继承制度,而且封建继承还包括身份的继承,如爵位继承、官员袭荫和食封继承等。这些制度就严格要求了婚生子女必须随父姓以证明其血统和血缘。这种封建性做法曾经受到当时许多国家的认可,有的还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如在英国,根据习惯,一个人如婚生的,则取父姓,如果是非婚生的,则取母姓。在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和萨克逊民法中规定,嫡生子冠父姓,私生子冠母姓,弃儿由官吏命名。在资本主义社会,废除长子单独继承的制度,所有子女都是,继承的主要是财产而不是身份,而且随着继承的发展、完善和亲子关系制度的确立,法律上也不再强调子女只能随父姓。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如果是,生父母对其有共同的照顾权,可以确定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如果父母在子女满五周岁之后确定婚姻姓氏,则婚姻姓氏在子女同意接受此姓氏后方得成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但在有些国家,还是以子女随父姓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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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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