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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五条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五条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中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近代、现代各国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也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那么,是否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或组成家庭就是结婚?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我国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应当补办登记。

  (三)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该种关系不得任意解除。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它包括二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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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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