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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84)法民字第5号关于张孝琴诉张文选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贵州省都匀县张文选因患精神病来你省沈阳市治疗,其妻张孝琴向都匀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以被告之父不同意当代理人和被告在沈阳治病已逾一年为由,将案件移送你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发生、存续、感情变化情况及工作、户籍都在都匀县,被告系临时来沈治病,不属民诉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范围,案件应由都匀县人民法院管辖。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居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在外地就医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虽也可视为居所地,但案件是否归就医地法院管辖,则要根据诉讼之类型来决定。如你院来文中所说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婚后生活、工作、户籍都在一地,被告去外地住院治病期间,原告提出,无论从那方面看,案件由被告就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审理和执行都是不便的,因此,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也是原告户籍所在地)的都匀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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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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