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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因对财产、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撤销离婚登记,其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198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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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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