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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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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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