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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待的请示》(淅民优字[1992]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第七部门《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5]安2号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 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发[1992]4号),重申了这一政策。这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使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对因配偶原因造成与特等、一等革命伤残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所受的优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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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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