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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的外国法院的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二、在忻清菊不服美国法院对其与曹信宝离婚所作判决的情况下,曹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应依法予以撤销。但现在曹信宝与忻清菊已经由人民法院,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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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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