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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回族男女的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后进行。

第五条 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第六条 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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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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