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专门的登记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对婚姻登记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当严肃查处。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或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的工作中乱收费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建议依法给予一定处分,并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
民政部门要适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管理
为使婚姻登记员熟练掌握、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不断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规划,各市、州要加大培训力度,力争在年内对全省的婚姻登记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婚姻登记员证书,取得办理婚姻登记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未经培训或没有取得婚姻登记资格的,不能从事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