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县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征收标准是否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2)征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过程中有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4)征收工作经费是否落实到位。对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行为,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十、废止我市此前制发的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应对本级制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宣传内容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