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9年12月13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