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增减婚检项目的;
二、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婚前医学检查操作规范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区、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擅自增减婚检项目的;
二、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婚前医学检查操作规范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涂改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区、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