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弄虚作假欺骗征婚者,责令其赔偿当事人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拒不储存风险金的婚姻介绍机构不予年检。
第十五条 婚姻介绍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民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