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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正)(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男女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男女双方或一方父母户籍在本辖区内,可以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提供当事人父母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本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村民、城镇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到本辖区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如实填写婚姻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分别发给。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六条 申请复婚、再婚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准予登记的,应注销其《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后申请再婚准予登记的,应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再婚登记时间和双方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挠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婚姻当事人出具所需证明,或因他人非公务扣留婚姻当事人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

  (二)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六)二寸单人免冠半身相片二张。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子女、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了解、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的,应当予以登记,通知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注销并收回结婚证,分别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二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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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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