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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边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属于边民的,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照中国法律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六条 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毗邻国边民

    (一)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二)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三)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四)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乙、中国边民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或一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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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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