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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已被修正]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第三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第六条 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的,则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八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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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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