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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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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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