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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同意结婚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1)214号函收悉。

    关于能否为居住在内地的当事人办理同意其居住在的子女在香港声明书公证事,经研究认为,公证处经审查后,可为当事人办理同意其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公证书,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但是对于临时去港学习、工作、探亲、旅游,未达我国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附注,根据香港有关方面的要求,声明人应是申请结婚人的父亲;父亲去世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声明人应是母亲;父母都已去世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申请结婚人的监护人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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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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