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
关于张阿凤公证效力的问题,经我院与司法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年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的规定,张阿凤之父张福海去世后,张阿凤、张阿金、张阿富均有继承张福海遗产的权利。张阿凤所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经查张阿金从未放弃对张福海遗产的。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阿凤的,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
关于张阿凤公证效力的问题,经我院与司法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年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的规定,张阿凤之父张福海去世后,张阿凤、张阿金、张阿富均有继承张福海遗产的权利。张阿凤所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经查张阿金从未放弃对张福海遗产的。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阿凤的,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