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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十政办发[2001]221号

发布日期:2001-12-7

执行日期:2001-12-7

、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义务代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

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

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捡拾社会弃婴证明;

(二)乡镇、街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未违反的证明。

三、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社会弃婴,若符合的,可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由市民政部门安排,逾期不交的作超胎处理。

四、今后凡捡拾社会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辖区内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送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机构抚养。若捡拾社会弃婴当事人提出收养并符合收养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今后凡没有公安部门出具捡拾社会弃婴证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自捡自养社会弃婴的一律作超胎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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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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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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